中国职工技术协会章程
2021-12-15

2005年1月7日中国职工技术协会五届一次委员会议通过  2005年 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查同意  2005年3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职工技术协会简称中国职工技协,英文译名The Chinese Workers' Techn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WTA。

第二条 中国职工技协是开展群众科技活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由中国境内的职工自愿结成的科技性社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中国职工技协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国职工技协服务于国家的经济建设,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会员、团结吸引广大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科技活动,提高职工科技素质,推动企业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中国职工技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 中国职工技协活动以基层为基础,以技术工人为主体,坚持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两个 "三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职工技协接受中华全国总工会的领导,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国职工技协所在地: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中国职工技协贯彻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工作方针。其业务范围是:(一) 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练兵、技术比赛、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改造、技术交流、技术推广、技术协作等活动,参与企业技术管理;(二) 开展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工技术成果评审和科普教育活动;(三)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四)参加技术市场、信息市场、人力资源等市场的建设和活动;(五) 兴办经济实体,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六) 参与科技法律、法规的制定;(七) 维护会员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八) 开展职工国际科技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中国职工技协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工技术协会,各全国产业职工技术协会是中国职工技协的单位会员。下级职工技协组织是上一级职工技协组织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凡全国专业职工科技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申请,经中国职工技协批准,即可成为中国职工技协的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凡积极参加群众性科技活动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本人申请,经一级职工技协组织批准,即成为职工技协的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对职工技协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三) 职工技协组织活动的参加权;(四) 获得职工技协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中国职工技协的决议;(二) 维护中国职工技协合法权益;(三) 完成中国职工技协交办的工作;(四) 向中国职工技协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一级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接受其入会的一级职工技协组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中国职工技协实行联合制、代表制,其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会。委员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决定单位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四) 决定副秘书长任免;(五) 审议会长办公会议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 决定终止事宜;(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委员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工技协和各全国产业(专业)职工技协以及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委员实行替补制。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再从事职工技协工作时,其委员资格自行取消。替补委员由原委员所在省(区、市)或全国产业(专业)职工技协提名,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议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中国职工技协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为中国职工技协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在任职期间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再履行职工技协工作职责时,其原职工技协职务自行取消,经原推荐单位提出替补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提交下次委员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中国职工技协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对委员会负责。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三)(四)(七)款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会长、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长、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职工技协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和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委员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中国职工技协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提出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三)          主持召开秘书长会议;(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聘用;(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中国职工技协办公室是中国职工技协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职工技协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工会拨款;(三) 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职工技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职工技协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职工技协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职工技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中国职工技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中国职工技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会    徽

第三十八条 中国职工技协会徽由两只欲握的右手构成的"工"字及"卫星轨道"组成,象征职工技协通力协作,推动科技进步。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委员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查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国职工技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中国职工技协终止动议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中国职工技协终止前,须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中国职工技协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中国职工技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职工技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中国职工技协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职工技术协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